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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 第8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8條
協助救災事項如下: 一、災害警報之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七、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八、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九、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其他由應變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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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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