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第25條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5條

民防人員異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之民防人員,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並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政單位)以後備軍人異動通報表,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二、未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之民防人員,除依戶籍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方式分別填報登記: (一)職務變動或徵召服役者,由其原服務單位或編組機關(構)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送所隸屬團隊部。 (二)戶籍遷徙或工作單位變更者,由民防人員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陳報所屬主管送所隸屬團隊部。 (三)因案羈押、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傷病、身心障礙、死亡或其他事故異動者,由編組機關(構)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送所隸屬團隊部。 前項人員異動之缺員,民防團隊應即遴選適當人員遞補,並通知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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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