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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6條

依本法第七條申請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者,其原因消滅時,本人或所屬機關(構)應即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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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