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第29條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9條

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於直轄市、縣(市)首長就職之年度實施整編一次。但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補選時,不在此限。 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四年實施整編一次。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