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第31條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1條

各級任務隊、站為提昇專業服勤能力,依其性質分別參加其任務屬性團隊之訓練。 區域及任務相近之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得合併辦理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