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第32條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2條

民防總隊及特種防護團得對所轄民防團隊之訓練,實施指導、督導、評比。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