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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第38條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8條
本辦法所稱服勤,係指民防人員為執行民防任務,服行與下列工作範圍相關之勤務: 一、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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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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