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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2條

民防團隊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逐日定時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支援情形,遇重大事故,應即提出報告。 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逾越法定勤務範圍時,應即向指揮官說明法定支援範圍並即停止支援任務,並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應即協調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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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