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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3條

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以民防總隊所轄任務隊及特種防護團所轄分團或大隊、中隊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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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