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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18條

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氟氯烴填充前,應進行設備或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 二、回收容器應標明其裝置之氟氯烴種類。 三、回收或回用設備應定期維護與保養。 前項作業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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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