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氟氯烴管理辦法 › 第19條

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19條

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未經許可,禁止輸入。 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輸出、輸入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地區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氟氯烴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