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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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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當年度氟氯烴消費量上限值之百分之十,供國家建設、國防軍事及緊急處理之所需。 前項經保留後之當年度消費量作為該年度之核配總量,並優先核配予具核配資格之使用廠商,剩餘之數量依輸入實績之比例核配予具核配資格之供應廠商。 新申請核配資格之廠商,其核配量由當年度國家氟氯烴消費量核配後之餘額中進行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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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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