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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 第60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60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未依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
第二十八條
第四項及
第三十一條
第三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代金、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代金、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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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氣候變遷因應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碳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者…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手續費或證書等規費。前項收…
第6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3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第59條
看 氣候變遷因應法 全文
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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