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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72條

氣墊船應備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日間用手持電池信號燈各一。 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以不致妨害航行安全為度。 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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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