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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加強氣象業務,健全測報制度,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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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氣象業務:指從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第3條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氣象業務,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理。第4條為促進國際間氣象合作,交通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氣象機關或機構簽訂氣象合作協定或交換氣象資料…第5條中央氣象局因機關、學校、團體、個人研究或應用需要,得提供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資料,並得接…第6條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氣象改造者,應先報交通部核准,交通部得派員監督。前項核准後,未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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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