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氣象法 › 第6條

氣象法 第6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氣象改造者,應先報交通部核准,交通部得派員監督。 前項核准後,未實施或不接受監督者,交通部得廢止其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氣象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