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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預報及警報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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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氣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預報及警報」的其他條文

第18條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第19條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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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