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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全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除氣象法另有規定外,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其所屬氣象測報機構並得轉發及加發當地應行警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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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氣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一般天氣預報:指全國各地非災害性天氣預報。二、特報:指針對災害…第4條新聞傳播機構所傳播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警報及災害性天氣之預報,應以中央氣象局提供之資料…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團體、學校,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海象等預報或警報,應自行負責其內部…第6條地震或海嘯現象之發生,如事先無法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於其現象發生後,即時發布地震報告或海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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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