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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承裝業違反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副知煤 氣事業;逾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各煤氣事業不得受理該承裝業所 承裝工程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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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