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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承裝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登記執照: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或違反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令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二、承攬之工程有偷工減料情事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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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