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10條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0條

氯乙烯單體製程及聚氯乙烯製程之廢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廢水處│新設及既│中華民國│一、聚氯乙烯製程廢水(含清洗反應│ │理設施│存污染源│一百零九│ 槽之廢水)之水中氯乙烯單體濃│ │及廢水│ │年一月二│ 度應處理至小於○.一 mg/L,│ │回收再│ │十二日 │ 始得回收再利用。 │ │利用系│ │ │二、廢水收集系統及廢水回收再利用│ │統 │ │ │ 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 │ │ │ │ 。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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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