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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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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4條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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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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