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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未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已出水者,未立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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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