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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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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4條
審議會得組成專案小組,推派委員若干人參與,並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審議會應參酌前項專案小組評估報告或意見內容,審議
第二條
所列事項。 專案小組由審議會委員若干人及國內外專家學者組成,並由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相關行政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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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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