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第13條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3條

審議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有關機關對於審議、決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理。 審議會委員有迴避事由者,應就該議案全程迴避;就排定於同一會議期日之議案,應僅就有迴避事由之單一議案迴避之。 第十一條第二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全體委員總數之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