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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11條

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違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二、違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作業有違反潛水安全規範或要求。 五、違反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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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