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 第12條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參加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訓練與評量。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