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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如下: 一、水下考古人員。 二、科學潛水人員。 三、海洋科學人員。 四、保存科學人員。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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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