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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4條

前條有關各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訓練之報名、參加資格、課程規劃與時數、教材編定、評量、費用及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規劃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課程內容、時數、評量等事項,應參酌納入相關國際標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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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