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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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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水利小組人員配置如下: 一、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主管機關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小組業務。任期四年,並得連任。 二、水利班:置班長一人,為無給職,協助小組長執行任務,並辦理成員與小組間聯絡事項,由水利小組長遴選,報本署備查。 三、小組成員:農田水利小組區域內享有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之所有權人、承租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實際耕作者。 四、掌水人員:水利小組得視需要置掌水人員,協助成員用水之分配事宜,由成員輪流擔任或報請本署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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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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