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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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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小組長得隨時向灌溉管理組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供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管理相關建議事項,並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站得視需求召開小組長聯席會議,以工作站站長為主席,邀集相關小組長參加;小組長於會中有建議事項者,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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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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