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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14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所經辦完工之水利建造物,如移交管理機關 (構) 接管, 則該管理機關 (構) 應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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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