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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13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於水利建造物發現有異常之漏水、損毀、銹蝕、移位或其 他重大危險性現象等,並有急速擴大之趨勢時,應即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 。 前項緊急措施應明訂於各該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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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