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 第6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6條

水利建造物完工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於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 工及檢驗紀錄作全盤複核。 前項複核報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