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 第7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7條

前二條之主管機關兼具興辦水利事業人身分者,其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 管理手冊;工程設計、試驗、施工及檢驗紀錄之複核報告應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