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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 第10條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0條
興辦人應依水利建造物內容與特性編製安全維護手冊,據以辦理,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查之時機、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二、有監測資料者,其初步研判準則。 三、緊急狀況之研判及處理程序。 四、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前項內容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其屬防水、引水或洩水建造物者,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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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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