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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1條

防水、洩水及引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四、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五、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六、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 七、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八、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前項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建造物特性擇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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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