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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 第13條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災區域範圍、疏散路線與地點。 二、緊急通知程序。 三、蓄水建造物搶修搶險之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 四、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應辦事項或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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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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