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 第13條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災區域範圍、疏散路線與地點。 二、緊急通知程序。 三、蓄水建造物搶修搶險之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 四、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應辦事項或其他必要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