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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2條

蓄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蓄水範圍及集水區概況。 四、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五、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六、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七、安全監測系統布置與監測紀錄。 八、水庫操作運轉系統與運轉紀錄。 九、洩洪警報系統與警報紀錄。 十、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資料。 十一、潰壩演算及潰壩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第五款設計分析資料包括水理分析、穩定分析、結構設計分析等。 蓄水建造物無潰壩之虞、無下游河道或潰壩演算結果不影響下游河防安全,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免備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資料。 蓄水建造物有越域引水情形者,第一項各款有關資料應增列該引水設施及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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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