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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2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如下: 一、結論及改善事項。 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三、建造物設施概況。 四、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與評估。 六、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八、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評估。 九、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十、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穩定評估。 十一、改善工作內容。 十二、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十三、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前項安全評估報告應報主管機關審核,其內容興辦人得視其分級、特性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得單獨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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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