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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6條

應辦理初次評估之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辦理,並於其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安全風險可承受,始得繼續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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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