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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8條

興辦人辦理安全評估後發現有缺失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並將其辦理情形彙報主管機關審核,並至完全改善為止;其涉主體結構等重大改變時,應先擬定改善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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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