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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9條

興辦人得於辦理定期評估前,經依其前次之定期評估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全風險可承受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辦次期之評估或延後其辦理時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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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