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 第5條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及基準之技術規範訂定事項。 二、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水利建造物安全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 四、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改善及緊急處理之監督、審查及技術指導事項。 五、水利建造物資料建立之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及檢查與安全評估等之督導事項。 前項第一款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第一項辦理之有關防水、洩水建造物之事項,得視需要辦理定期評鑑。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