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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前條規定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項,得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並得依水利建造物之種類或其功能區分若干工作分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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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