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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8條

水利建造物檢查範圍及細目如下: 一、主要結構。 二、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三、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 四、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 五、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 六、安全資料完整性。 七、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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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