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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7條

興辦人辦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建造物資料之建置事項。 二、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事項。 三、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之改善及緊急處理事項。 四、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事項。 五、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之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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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