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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原水權人利用後之水進入水道系統,原水權人或他人得再利用,並應依本法辦理水權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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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