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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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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法
第六十四條
所稱洪潦,指洪水及積潦;水道流量超過其水道可能容洩之限度,足以溢決泛濫成災之大水為洪水;降雨或融雪停滯於地面足以浸淹為害之積水為積潦。 本法
第六十四條
所稱減河,指專為疏分本水道一定地段超量洪水而開闢之另一水道,其疏分之水至下游適當地點再歸本水道,或注入湖海,或暫儲於低窪地區。 本法
第六十四條
所稱新闢水道,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其兼為航運利用者,視同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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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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