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利法 › 第26條

水利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水利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